据云南镇雄县警方21日音讯,近来,镇雄“网红”刘某春、毛某(女)因敲诈勒索,被镇雄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2025年2月22日,镇雄县公安局接辖区大众王某报警,称其被镇雄“网红”刘某春敲诈勒索。经公安机关查询,2025年2月20日,刘某春、毛某以夸张现实方法拍照有关视频,在各自抖音账号进行发布,获取网络流量和网民重视。王某重视到相关视频后,屡次与刘某春、毛某交流,要求删去,但刘某春、毛某回绝删去,并向王某勒索2000元“删帖费”。刘某春、毛某经过中间人收取王某2000元费用后,将视频删去。
经问询,刘某春、毛某对以夸张现实拍照视频并在网络媒体发布,后以“回绝删去视频”为挟制,向报警人王某勒索2000元“删帖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现在,案子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镇雄县公安局表明,网络并不合法外之地,无论是网络大V、“网红”,仍是一般网民,经过抖音、微信、快手等网络媒体打着“正能量”幌子,曝光别人隐私、危害别人声誉、发布不实信息,以此相挟制、挟制、威吓并获取不合法资产的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规则,终将遭到法律制裁,也期望广大大众活跃向公安机关供给相关案子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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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
第四十九条敲诈勒索公私资产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两高《关于处理使用信息网络施行诋毁等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去等方法处理网络信息为由,挟制、挟制别人,讨取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施行上述行为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则,以敲诈勒索罪科罪处分。
来历:云南网、我国新闻社、镇雄警方
修改:曾欣
编审:沙兰梅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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